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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

新竹縣立田寮國民小學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
 一 條 田寮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校園使用功能,特依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使用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係指學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禮堂及圖書室。
二、運動場。
三、綜合球場。
四、教室及會議室。
五、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
 三 條 本校場所開放使用應本校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
前項事務統一由學校總務處辦理。
 四 條 本校場所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本校校園皆可。
二、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例假日不對外開放,若有需求須於借用時間十日前提出申請,本校視  
    情形核定是否借用。
三、開放對象:以本校師生及社區居民為優先。
四、使用方式:
  (一)借用人應事前告之使用方式,再由校方式決定是否開放使用。
五、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一)向本校總務主任提出申請,並依規呈報本校 鈞長同意。
    ()借用期限:由校方視狀況核定,以不影響本校師生上課使用為原則。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一)收費標準詳如附表。
    ()優待事項:本校師生、社區家長每場次三小時優待一小時。
七、損害賠償:依實際損害金額照價賠償。
八、設施使用契約書(詳如附件二)。
九、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使用場地以不破壞原有設施及沒有危險性為原則。
    ()綜合球場為PU材質,堅硬材質物品及火源皆禁止進入。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本校視實際情形調整。
 五 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
在學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六 條 申請使用學校場所時間:
      (一)以上級規定上班時間為主。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學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其他不法行為。
違反前項及前條各款禁止事項者必要時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九 條 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
第一項之場所使用,本校得依實際情況訂定收費標準表並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 條 申請使用學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退還場所使
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學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第 十二 條 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
第 十三 條 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學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第 十四 條 本校依本辦法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本校設施。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