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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請查照轉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6月18日府人力字第1100361191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轉勞動部110年6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E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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