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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04月08日部管四字第1105338427號函轉考試院110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900093951號令辦理。

二、為期強化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員之激勵效果,以提高公務人員士氣,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修正「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一)第10條: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請畢期限為1年。

(二)第15條:為期鼓勵具有重大傑出事蹟之公務人員或團體,本次修正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10名調增為12名,團體獎獎額上限由4名調增為6名;又為強化激勵效果,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給予公假之天數,自5日提高為7日,並增訂團體成員亦給予公假7日,以及公假請畢期限修正為1年。

(三)第18條: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第15條第1項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名額部分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110年3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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