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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1月18日公保字第1091060357號函辦理。

二、有關保訓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重行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範圍一案,業經本府109年10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94655215號函轉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諒達),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在案。

三、茲因各機關(學校)依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雙方訂定之聘約為規範,性質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有別,除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是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質上仍屬管理措施,渠等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爰保訓會上開109年10月5日函,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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