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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9年12月22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同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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