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以下簡稱舊制專戶)已正式上線,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4月3日部退三字第10743
24132號函及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5月11日竹北營字第1
075000414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
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之規定,本府
規劃舊制專戶設立流程,委託臺灣銀行為舊制專戶金融機
構,並業已簽訂舊制專戶代付合約;自即日起,本縣暨所
屬機關學校(含本縣議會及公所)退休人員可依本函作業規
定,至台灣銀行所屬各地分行辦理開戶事宜。
三、為利上開舊制專戶作業順利,各單位應辦理事宜,規定如
下:
(一)原則事項:
1、退撫給與專戶,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簡稱舊
制、新制)年資之退撫給與,分別開立。
2、退休人員或遺族於開立退撫給與專戶後,於1年內未
有退撫給與存入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
事實後,通知專戶金融機構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
當事人。
3、退休人員或遺族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退撫給與專
戶內,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此外,自退撫給與專戶
內提領或匯出之金額,不受退撫法(條例)第69條或退
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障。
4、退休人員或遺族有冒領或溢領退撫給與者,其退撫給
與之發放機關應書面通知開戶銀行,逕自退撫給與專
戶扣款,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金額。
(二)舊制專戶作業時程及配合辦理事項:
1、依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表冊,通
知退休人員「視需要」辦理專戶開戶事宜(退撫給與
專戶「並未強制」開立)。
2、領受人員第一次申請專戶或人員資料有異動情形,各
單位須於預定入帳日(按:目前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
發放日為每月1日)前15個工作天,將申請舊制專戶人
員資料,依「舊制專戶領受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寫,
併附申請人退撫給與核定文件影本,免備文逕送本府
人事處給與科,並致電確認。
3、各撥款單位應於預定入帳日前3日,將代付款項撥匯
至台灣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政府舊制退撫轉帳專戶
」,帳號:068001112692;惟上述應完成撥匯作業之
日如逢假日,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撥匯,俾利代付金
融機構於指定入帳日代付。
4、如各單位未能依上開作業時程,將領受人資料及所需
退撫款項依限配合辦理,則本府得於次一個月,始將
退撫給與撥入該領受人舊制專戶,至影響當事人權益
時,由各單位相關人員負責。
四、另有關「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及
「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等2項書表係舊制與新制
專戶共用,自即日起辦理新制專戶時,應改用本函檢附之
更新版本。
五、檢附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表冊、舊制
專戶入帳作業須知、舊制專戶領受人員基本資料表及新竹
縣政府開立舊制退撫專戶及機關學校撥款流程示意圖各1
份。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4月3日部退三字第10743
24132號函及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5月11日竹北營字第1
075000414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
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之規定,本府
規劃舊制專戶設立流程,委託臺灣銀行為舊制專戶金融機
構,並業已簽訂舊制專戶代付合約;自即日起,本縣暨所
屬機關學校(含本縣議會及公所)退休人員可依本函作業規
定,至台灣銀行所屬各地分行辦理開戶事宜。
三、為利上開舊制專戶作業順利,各單位應辦理事宜,規定如
下:
(一)原則事項:
1、退撫給與專戶,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簡稱舊
制、新制)年資之退撫給與,分別開立。
2、退休人員或遺族於開立退撫給與專戶後,於1年內未
有退撫給與存入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
事實後,通知專戶金融機構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
當事人。
3、退休人員或遺族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退撫給與專
戶內,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此外,自退撫給與專戶
內提領或匯出之金額,不受退撫法(條例)第69條或退
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障。
4、退休人員或遺族有冒領或溢領退撫給與者,其退撫給
與之發放機關應書面通知開戶銀行,逕自退撫給與專
戶扣款,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金額。
(二)舊制專戶作業時程及配合辦理事項:
1、依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表冊,通
知退休人員「視需要」辦理專戶開戶事宜(退撫給與
專戶「並未強制」開立)。
2、領受人員第一次申請專戶或人員資料有異動情形,各
單位須於預定入帳日(按:目前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
發放日為每月1日)前15個工作天,將申請舊制專戶人
員資料,依「舊制專戶領受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寫,
併附申請人退撫給與核定文件影本,免備文逕送本府
人事處給與科,並致電確認。
3、各撥款單位應於預定入帳日前3日,將代付款項撥匯
至台灣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政府舊制退撫轉帳專戶
」,帳號:068001112692;惟上述應完成撥匯作業之
日如逢假日,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撥匯,俾利代付金
融機構於指定入帳日代付。
4、如各單位未能依上開作業時程,將領受人資料及所需
退撫款項依限配合辦理,則本府得於次一個月,始將
退撫給與撥入該領受人舊制專戶,至影響當事人權益
時,由各單位相關人員負責。
四、另有關「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及
「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等2項書表係舊制與新制
專戶共用,自即日起辦理新制專戶時,應改用本函檢附之
更新版本。
五、檢附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表冊、舊制
專戶入帳作業須知、舊制專戶領受人員基本資料表及新竹
縣政府開立舊制退撫專戶及機關學校撥款流程示意圖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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