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本部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說明: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本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
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以同年月日臺教人(四)字
第1060035014E號函轉知貴機關(構)學校在案。以修正後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
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
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
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
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以同年月日臺教人(四)字
第1060035014E號函轉知貴機關(構)學校在案。以修正後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
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
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
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
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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