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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暨事假超過規定日數部分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爰此,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尚無涉及例假日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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