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1份,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106年3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39286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
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之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
行政院82年8月4日台82人政肆字第30302號函核定之「公
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原有規定
數額支給。
三、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88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核定之「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
標準表」與行政院98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119422
號函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
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
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自106年4月1日停止適
用。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
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之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
行政院82年8月4日台82人政肆字第30302號函核定之「公
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原有規定
數額支給。
三、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88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核定之「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
標準表」與行政院98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119422
號函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
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
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自106年4月1日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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