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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同仁遵守酒後不開(騎)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627號函辦理。
二、查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本府以102年6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20082984號函轉在案);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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