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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5年3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5001290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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