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請逕自本行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104)年10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3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3號令,以及同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2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2號令辦理。
二、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三、茲為因應本次公保法之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www.bot.com.tw)「公保服務」之『報送實務作業』、『表格資料』項下載,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
四、台灣銀行全球資訊網「公保服務」項下,詳細說明本次公保法修正相關資訊,因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務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
一、依據本(104)年10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3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3號令,以及同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2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2號令辦理。
二、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三、茲為因應本次公保法之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www.bot.com.tw)「公保服務」之『報送實務作業』、『表格資料』項下載,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
四、台灣銀行全球資訊網「公保服務」項下,詳細說明本次公保法修正相關資訊,因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務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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