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相關法規
2007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同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並考量配合所需的準備作業及民眾的教育宣導,自2009年1月11日施行。
此次菸害防制法修訂的重點,分敘如下:
(一)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方面,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將罰鍰2千至1萬元;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將罰鍰1萬至5萬元。
(二)在健康警告標示方面,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並不得使用低焦油、淡菸(light)、柔和(mild)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三)在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方面,此次修法更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並禁止任何人提供菸品給青少年,違者處以新台幣1至5萬元罰鍰,對吸菸之青少年並將施以戒菸教育。
(四)在加強管制販售菸品場所及菸品促銷或廣告方面,除禁止消費者可直接取得菸品之開放式貨架之販售方式。並大幅提高罰則,若業者違法進行菸品促銷廣告,罰鍰由新 臺幣10-30萬元提高為500-2,500萬元。此外,亦要求菸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菸品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
(五)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課徵法源及調漲機制,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新增用於照顧弱勢團體的社會福利相關用途。
此次菸害防制法修訂的重點,分敘如下:
(一)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方面,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將罰鍰2千至1萬元;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將罰鍰1萬至5萬元。
(二)在健康警告標示方面,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並不得使用低焦油、淡菸(light)、柔和(mild)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三)在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方面,此次修法更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並禁止任何人提供菸品給青少年,違者處以新台幣1至5萬元罰鍰,對吸菸之青少年並將施以戒菸教育。
(四)在加強管制販售菸品場所及菸品促銷或廣告方面,除禁止消費者可直接取得菸品之開放式貨架之販售方式。並大幅提高罰則,若業者違法進行菸品促銷廣告,罰鍰由新 臺幣10-30萬元提高為500-2,500萬元。此外,亦要求菸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菸品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
(五)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課徵法源及調漲機制,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新增用於照顧弱勢團體的社會福利相關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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