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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103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338391661號令

轉致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6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8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338391661號令辦理。
二、檢附原令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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