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將於11月29日舉行,請同仁務必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一、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於9月1日至5日辦理登記作業,請同仁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等,違者依行政中立法第16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同仁如有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請務必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有關不得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等行為,違者將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各1份。
二、同仁如有擔任選務工作人員者,請務必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有關不得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等行為,違者將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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