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教師於學年度中復職,次學年度起兼任行政職務,其休假天數計算釋疑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7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91267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同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給假。」爰倘教師於102年7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回職復薪(當學年度未兼任行政職務),次學年度102年8月1日起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之休假日數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同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給假。」爰倘教師於102年7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回職復薪(當學年度未兼任行政職務),次學年度102年8月1日起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之休假日數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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