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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請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

一、依據103年6月3日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對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違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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